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迅速、有效審查本縣各申請單位所提
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以下簡稱就業計畫) ,特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設置「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查本縣依法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公私立醫
療機構及事業單位,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肋辦理身
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所提之就業計畫。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勞工局長兼任,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 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 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四) 斗六就業服務站代表一人。
(五) 北港就業服務站代表一人。
四、本委員會審查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召集
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皆不克召集
或出席,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審查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代表或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審核程序如下:
(一) 出席委員就各申請單位所提之就業計畫進行初審,並分別填寫庇護
性就業計畫初審表 (如表一) 。
(二) 經出席委員會審查合格之就業計畫,彙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複審。
七、審查項目如下:
(一) 依行政區內之整體市場需求該計畫之必要性。
(二) 營運計畫目標設定之可行性。
(三) 營運計畫之成熟度。
(四) 營運計畫是否考量市場需求。
(五) 行銷管道之建立及行銷能力。
(六) 管理制度之整體面向。
(七) 服務內容及人力配置之完善度。
(八) 計畫執行能力。
(九) 達到提昇案主能力之目標。
(十)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之規定。
(十一) 預期營運績效。
(十二) 運用相關資源及未來發展特色。
(十三) 與合作企業廠商之穩定程度。
八、本委員會委員皆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相關經費或本府勞工局相關
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