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
及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
一規定之各項土地使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籌設(或設
立)許可時應會請農業、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審核其相關規定。
設置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不得超過一年,並於
停止使用後三個月內恢復原狀,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每次不
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依本要點申請各項土地使用,不得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設施。
三、依本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以農業區土地作為其他建築基
地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私設通路之長度超過三十
五公尺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迴車道。
(二)前項私設通路應依法辦理地籍分割登記,並取得該私設通路之
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申請基地應以直接面臨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
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面臨已開闢完竣之道路寬度計算包括道路附屬排
水設施,不包括其餘農業灌溉、排水及區域排水設施等之寬度。
第一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並自行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
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溝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
用或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第二點第一項之土地使用:
(一)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古坑鄉、斗六市及林內鄉都市計畫區)。
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含第三點規定之私
設通路)。
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家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
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
不受前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不得
超過一公頃。
申請基地應自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退縮五公尺以上並自四周境
界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並以六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
因建築規劃配置無法辦理者,得於符合法定應種植喬木數量規
定時,酌予調整間隔。
雲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如附表,
下稱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點規定會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審核
其土地使用管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基地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申請基地周圍都市計畫示意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
界線鄰近範圍之都市計畫示意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該都市計
畫圖之比例尺)。
(三)申請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且以
申請基地外緣起二十五公尺之距離為實測範圍,並應經專業技
師簽證)。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草嶺都市計畫者,應標示地形、地物等
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八、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