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所屬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殘廢、
死亡慰問金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審議本府暨所屬機關(含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學校公教員
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案件。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兼召集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長
(四)本府地政局長
(五)本府主計室主任
(六)本府人事室主任
(七)本縣警察局局長
(八)本縣消防局局長
(九)本縣環保局局長
(十)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縣衛生所主任(由衛生局推派所屬衛生所主任一人擔任)
(十二)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課長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接任者
續兼任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
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當事人或相關單位代
表列席說明。
七、本設置要點未盡事宜事項,得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
八、本設置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