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雲林縣地方稅各項稅務稽徵。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及契稅稽徵等事項。
二、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稽徵等事
項。
三、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特別稅稽徵、單照
管理及逃漏稅查緝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
等事項。
五、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國賠案件及財
務罰鍰處理等事項。
六、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管制考核、研考發展
、公文檢核及不屬其他各科之稅務業務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之行政業務等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五條 本局因應業務需要,設置虎尾分局及北港分局。
第六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
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第十二條 本局各科及分局得分股辦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雲林
縣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
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