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新住民子女獲得適當的
學前托教服務,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扶持幼童及早學習,提高其社
會適應與學習成效,特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凡設籍本縣之新住民子女,且符合下列三款規定者,
得申請本補助:
(一)以當學年度九月二日基準日(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
間)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者。但因特殊原因未依年齡
就托(學)者,不在此限。
(二)實際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且未與政府簽訂教保服務契約之私
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三)父母一方為新住民,其家戶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下同)
六十萬元,且年利息未超過三萬元者。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就讀幼兒園幼童每人每一學期補助四千元。
(二)本項補助標準得視本府財政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四、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申請程序:符合本要點補助要件者,得由幼童父母、監護人或相
關人員分別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由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一)新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附件二、附
件三)。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當學期幼兒園註冊收據。
(四)家戶年所得未超過六十萬元,且年利息未超過三萬元之證
明文件(當年度之前二年度國稅局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六、設籍本縣新住民子女提出申請後,經幼兒園協助整理資料,應於
四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連同領據、印領清冊、前點有關文件
,送本府教育處核定後核發補助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
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就讀未合法立案幼兒園。
(二)合法立案幼兒園遷園未報經本府核准。
(三)本府核准幼兒園之班級學生數外超收。
(四)幼兒於當學期十月十五日後、四月十五日後入學。
(五)已接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及原住民幼兒就讀
幼兒園學費補助等相關就學補助。
(六)每人每學期限請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
,不得重複請領。
(七)所繳證件虛偽不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