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辦理民間消防團體申請許可立案之會商審查事宜,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民間消防(救災)團體申請許可立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團體發起人中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分別具有火災預防、水域救
生、山域搜救、陸域救助及緊急救護等各專項與團體章程所訂任務
有關之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二)團體章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團體宗旨應以協助消防(救災)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
2.團體任務應以協助消防機關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或緊急救護
為範圍。
3.載明團體會原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與團體任務有關之消防(救
災)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應在有效期間內,其分類如下:
(一)火災預防類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團體
或學校辦理十六小時以上火災預防相關訓練,取得合格證明。
(二)災害搶救類
1.水域救生:
(1)水上救生: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三十八小時以上水上救生訓練,取得水上救生
員合格證明。
(2)潛水救援: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十七小時以上救援潛水救生訓練,取得救援前
水源合格證明者。
(3)急流救生: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二十五小時以上及劉救生訓練,取得救援前水
源合格證明者。
2.山域搜救:
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團體
或學校辦理五十小時以上山域搜救訓練,取得合格證明或有高山
嚮導員證者。
3.陸域救助:
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團體
或學校辦理二十四小時以上陸域救助訓練,取得合格證者。
(三)緊急救護類
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接受六十小時以上訓練,
取得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或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護理人
員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