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暨災害防救工作訪評指示事項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因應重大交通事故、豪大雨、地震等突發性災害,須有常時三
級開設機制,才能在第一時間有效緊急處置,因此,特訂定「雲林縣
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開設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俾利即
時掌握災情通報、協調及調度等工作。
參、定義:
所謂常時三級開設機制,係指突發性災害發生、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尚
未一級或二級開設時之緊急應變處置機制。
肆、人員編組模式:
一、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常時設有總值日官一名、值日官一名、
值勤官一名及執勤員二名,負責各項災害受理、通報及派遣等緊急處
置作為。
二、本縣各局室平時訂有「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據以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由各局室主管擔任召集人,於接獲 119 或 110 案情
通報後,立即展開相關作業。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平時訂有「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據以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由各鄉鎮市長擔任召集人,於接獲 119、110 案
情通報或民眾直接報案後,立即展開相關作業。
伍、標準作業流程:
一、本縣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民眾逕行報案消防局 119 或警
察局 110 系統,並由 119 及 110 系統實施案件受理作業。
二、本縣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民政、警政及消防查報系統實施
災情查報工作,並逕向消防局 119 系統實施報案。
三、消防局 119 系統統一受理報案後,一方面由值日官(值勤官)向總
值日官報告案情狀況,並視災況陳報縣長知悉。另一方面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通報災害權責單位﹝如附表一﹞因
應處置。
四、災害權責單位接獲案情通報後,由局室主管擔任召集人,並依局室訂
定之「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實施因應。
五、緊急應變小組著手處置災情,於災情處置完畢後陳報縣長知悉並回報
消防局完成案件結案。
六、災情擴大或有擴大之虞時,災害權責單位應即報告縣長後,簽呈「本
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或二級)開設,並依「本縣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陸、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