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
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設置雲林縣農業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之撥款本基金補助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四、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利用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或補助農業研發創新、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辦理農林漁畜及休閒農業之產業輔導、推廣、行銷、認驗證、技術提
升及科技智慧化相關費用。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天然災害救助、農業保險及動植物病蟲害防治及
緊急處理等相關費用。
(五)辦理本基金管理及人事相關費用。
(六)其他有關之支出。
五、本基金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置委員
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農業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民政處處長。
委員為無給職,並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由副主
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主辦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農業處人員兼任。
八、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九、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支用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點收入之資金,應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點規定支出之款項,由農業處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
用,並由該支出計畫之業管單位執行。
十、本基金在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十一、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