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雲林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使徵選活動流程符合公平、公開原
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本縣從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等表演藝術活動之團體,經立案一年以上並
具備下述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並已具正式演出經驗。
(二)長期之培訓及演出計畫。
(三)專職團員與行政人員及專業藝術指導。
(四)具本縣或地方上代表性。
(五)每年至少有一場以上創新作品。
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本府得優先列為獎勵對象:
(一)具發展潛力,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
體計畫。
(二)團隊中長期目標以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為主。
(三)團隊演出內容有助於活絡社區生活及藝術傳承教育。
(四)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且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五)富有藝術創作潛力及永續經營推廣能力。
(六)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四、經本府評定為本年度傑出優秀團隊者,於次年繼續提出申請時,由評審小組依
其中長期發展計劃及上年度補助辦理成效審議是否繼續獎勵補助。
五、具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徵選或獎勵:
(一)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之表演藝術團隊,及學校附屬之團隊。
(三) 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四)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
者。
(五)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
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六、為徵選演藝團隊本府得遴選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組成「雲林縣傑出演藝團隊徵
選與獎勵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決定受獎勵團隊名單及補助金額(所提之相
關計畫『培訓計畫、創新作品及演出企畫』予以評訂之),惟每團補助不得低
於新台幣五萬元。獲得獎勵之表演團隊需依計畫執行,本府將提文化部備查。
七、獎勵補助基準如下:
(一)舉辦創作發表或配合節慶演出(新作包括舊作新編或新創作品)社區及
廟會教學推廣演出。
(二)創新作品研發。
(三)辦理種子人才培訓。
(四)改善劇團管理營運(辦公及排練場所改善)。
(五)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專職人員訓練等項。
八、參加徵選申請必備文件如下:
(一)企劃書:一式六份,一律以A4紙張規格打字處理,缺件或企劃書份數
不足皆不予受理,每份企劃書的內容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各項:團隊簡介
(沿革、現有規模)、人員名冊、演出記錄表、當年度培訓及演出計畫、
中長期發展計畫、經費概算與預期成果等項目。
(二)證明文件:
1.團隊立案證書影本與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請印於A4紙張裝訂
於企劃書內申請書後面)
2.團隊財務結構:資金來源與管理運用、收支損益表(請裝訂於企劃最後
一頁)。
3.演出記錄錄影帶一卷或演出照片十張(粘貼於A4紙張上,並裝訂於企
劃書內『團隊財務結構』後,每份企劃書各十張照片)。
九、受扶植獎助的團隊於扶植期間應配合本府辦理行政、演出等訪視評鑑,且應依
規定辦理核銷,並提送成果與相關資料,以供本府記錄與評估考核,造冊送文
化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