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設置雲林縣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社區大學的任務如下:
(一)提供社區民眾多元管道學習的機會,推動終身學習的教育理念,建立學習
社會。
(二)結合各機關學校、文教基金會、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民間團體等之豐富資
源,鼓勵民眾參與。
(三)打開公共領域,擴展公共參與,培養現代公民意識。
(四)提供民眾第二專長,深化生活技能,學習新技術,促進產業發展。
三、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自辦:由本府選定本縣轄區內之學校或機關(構)兼辦之。
(二)委託辦理:委託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
並以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本府自辦社區大學得設社區大學分校
及社區分班。
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時,其經費之收支及與受委託服務有關之補助、捐款
及孳息,應以受委託單位名義開立專戶,並專供社區大學使用。
前項經費收支決算,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應經會計師簽證、各級公立學校
由學校會計單位代為簽證,併同上年度成果報告,於每年二月底函送本府
備查。
貳、組織
四、本縣社區大學分為委託辦理及本府 自辦分別編列行政工作人員員額及職稱如
下:
委託辦理:由委託單位自行設置相關組織人員。
本府自辦:設雲林縣社區大學平原分校及雲林縣社區大學海線分校,設校長一
人由本縣縣長擔任。
(一)各分校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設教務組、總務組、活動組等三組,各
置組長一人,由學校人員兼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以約聘人力聘用
之。
(二)另設中心主任一人,下設教務組、總務組、活動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
人。
五、自辦社區大學設教務組、總務組、活動組三組,分組辦事,其辦事人員由原學
校現有相關人員兼辦。社區大學各組職掌如下:
(一)教務組:與講師聯絡做各種資訊之通知、上課教室之調度、調課事項之聯
繫、講師資料之建立、班代資料之建立、教學研究會之各項工作籌設、選
課手冊之編選、課程表之安排、招生事宜。整體招生工作之籌畫、學生證
的製作、學員資料之建檔保存、期末成果展之籌畫、招生工作之協助。
(二)總務組:資產維護及維修、清潔維護、提列預算、各類用品增設籌畫、辦
公室各類庶務管理、傳真資料保存、各類帳務會計處理、活動預算評估、
提列預算、講師鐘點費之紀錄及請款、辦公室各類支出及請款、協助招
生。
(三)活動組:各類選課單設計、辦公室電腦軟體之維護與更新、網站資訊建立
與更新、學員成績系統建立、相關剪報資料活動照片之收集建檔保存、協
助招生事宜義工組織之經營、托育工作之籌畫、各類活動之宣導、各項活
動之籌畫辦理及配合招生事宜。
六、自辦社區大學設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務發展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校務發展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能召集
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
派員列席。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自辦社區大學應設課程發展委員會、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講師申訴委員
會、教學評鑑委員會及教材發展委員會。
參、師資、課程
八、自辦社區大學講師需經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聘期為
一學期。
九、自辦社區大學所開設課程因課程教學需要,經審查核可得置助教一人。
十、自辦社區大學所開設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內含學術性、生活藝能及社團活動課程
三大領域)及特殊性課程,課程開設須知由本府另定之。
肆、經費
十一、執行秘書及各組之專任人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自辦社區大學兼辦學校之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係比照國中教師
鐘點費支領標準辦理如下:
(一)分校與教學中心之主任每週以三.五節鐘點計支。
(二)分校副主任每週以三節鐘點費計支。
(三)各組組長每週以二.五節鐘點費計支。
十三、自辦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每節新台幣八百元,得依班級人數酌減(每班二十四
人以下鐘點新台幣六百元、二十五至二十九人鐘點新台幣七百元、三十人以
上鐘點新台幣八百元),依實際上課節數核支,學員數達五十人以上,鐘點費
每節新台幣一千元。
十四、自辦社區大學助教鐘點費每節新台幣四百元,得依班級人數酌減,依實際上
課節數核支。
十五、自辦社區大學本校學員優惠對象為低收入戶、身心障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及新移民。
十六、自辦社區大學學分費全額補助人數每班限開班人數三分之一,三十人以上則
十人,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則九人,二十至二十四人則七人,六十五歲算至
開學日期。
十七、自辦社區大學行政業務費,每班每學期補助三千元(含宣傳費、值班誤餐費
每人每日五十元等)。
十八、自辦社區大學之水電費:每班每學期補助二千五百元整。
十九、自辦社區大學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所收學分費及向中央爭取補助款支
應。
二十、自辦社區大學教學上所需設備費、電腦軟體版權費等費用,應專案報本府審
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十一、自辦社區大學視課程需求,另繳交設備維護費予提供場地之學校,由各校
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