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雲林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
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一)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
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二)道路、橋樑、大眾運輸之復原重建。
(十三)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四)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五)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六)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三、本會下設重建推動小組掌理前點所列事項。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
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參議、秘書、相關局處主管、
災區鄉(鎮、市)長派兼或聘兼,並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災民代表
及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工作會議,並由召集人召
集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