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協調北港溪流域整治,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
改善生活環境,特設北港溪流域整治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北港溪流域整治之推動事項。
(二)北港溪流域整治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北港溪流域整治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主任
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環保局局長。
(二)建設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新聞局局長。
(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代表。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代表。
(九)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十)沿岸學校老師、社區代表。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保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
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五、本小組為推動北港溪流域整治工作,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
諮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七、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