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被害人,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犯罪被害
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本縣。
二、實際居住本縣之非本國籍人士。
第三條 本府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得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核發下列項目之補助: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六、其他費用。(如安置費、通譯費、伙食費等)。
第四條 醫療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其範圍含掛號費、診療費用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
得專案申請補助。
三、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給付標準支
付。
(二)依健保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第五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診所依健保署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醫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治療費用:每
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
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
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心理治療團體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
以三小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補助次數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五條醫療暨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
療費用明細表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自行申請之。
第七條 訴訟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第八條 律師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與第一款重複競合時,依第一款為補助上限。
第九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
助標準,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延長一次,
延長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第九條之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其他費用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需費用為限,報
經本府核准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
性侵害補助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為之。
前項所稱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係指醫療機構、社福機構團體、律師、社
會工作師(員)、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屬實者,予以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
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十一條 第四條、第九條性侵害補助申請人,應於通報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府提出
申請。
申請性侵害補助,除應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應視申請補助
案件之性質另提出下列文件:
一、醫療或心理復健費用之補助為驗傷診斷書影本或心理復健摘要表、費
用明細及收據正本。
二、訴訟費用之補助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影本或訴訟費收據正本。
三、律師費用之補助為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為社工員調查報告及收據正本。
五、其他費用之補助為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立即通知
本府停止補助。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辦法各項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追究
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由本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