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雲林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受衛生局指揮、監督,掌理轄區內醫療、衛生保健事項。
第三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門診醫療、健康檢查、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二、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家戶衛生、精神衛生、職業病管理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三、公共衛生護理、社區護理、婦幼衛生、口腔衛生、學校衛生、家庭計畫、疫病防治、國民營養、衛生教育及衛生統計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五條 衛生所依其屬性分為:
一、一般鄉、鎮衛生所如下:
虎尾鎮、北港鎮、西螺鎮、土庫鎮、斗南鎮、林內鄉、大埤鄉、古坑鄉、莿桐鄉、二崙鄉、東勢鄉、褒忠鄉、崙背鄉、元長鄉、臺西鄉、麥寮鄉、四湖鄉、口湖鄉、水林鄉。
二、縣轄市衛生所如下:
斗六市衛生所。
第六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七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衛生所置會計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第九條 衛生所得在村(里)內設衛生室,置護士若干人。
第十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衛生局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