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縣政發展,提昇縣政建設品質,達成永續
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領域專長學者專家、從政經驗豐富、熱心公益社
會賢達,擔任縣政顧問,以提供諮詢意見、施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縣政顧問之功能如下:
(一)輔助縣政決策規劃。
(二)提供縣長縣政諮詢。
(三)協助縣政興革建議。
三、縣政顧問類型及遴聘資格應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一)政策型縣政顧問:
1.在各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者。
2.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者。
(二)地方型縣政顧問:
1.推動在地產業、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相關團體等選任職位者。
2.其他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社會士紳。
四、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各機關(單位)審查會等相關會議時,得
依規定酌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本府各機關(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五、縣政顧問之任期以不逾越當任縣長任期為準。
六、縣政顧問得優先列為本府各機關(單位)審查會委員,併擇依其專業程度,各
相關機關(單位)得優先推薦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
」系統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七、縣政顧問遴聘程序如下:
(一)新任縣長就職後,由計畫處函請本府各單位、附屬一級機關及首長推薦,
經彙整推薦名單後,簽報縣長核准。
(二)縣長交聘人選,由計畫處簽辦。
(三)得隨時依縣政需要,專案簽報縣長核准增聘。
八、縣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報
縣長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四)對賦予之任務不適任。
解聘案件核定後,移由計畫處辦理解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