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施放天燈除經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施放許可外,禁止
施放天燈。
施放天燈申請許可之受理機關為雲林縣消防局
第三條 申請許可施放天燈之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施放現場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
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廠所及爆竹煙
火製造及儲存場所等。
三、周圍三百公尺內設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其他代養道路等。
四、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
五、其他足以影響施放安全者。
第四條 每日二十二時後,至翌日六時前,禁止施放天燈。但年節及特殊節
慶經本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申請施放天燈應以機關、團體名義為限,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施放前
五日向本府申請審核許可後,始得施放:
一、檢具施放天燈申請書。
二、安全防護計畫書。
三、區域警戒圖。
四、施放人員名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之審核得召集有關人員實地前往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
全措施。
第六條 施放之天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至一百四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至三百七十公分。
四、重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克。
五、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之混合油,或同等品質之燃料。
特殊尺寸規格,應經本府許可。
第七條 施放之天燈,禁止附掛爆竹煙火或可能產生落焰之物品。
第八條 兒童或身心障礙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或同行之成年人或
其他成年家屬陪同。
第九條 基於人民生命、財產等安全考量,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天燈之時
間、地點。
第十條 施放天燈未經本府許可或違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