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為提供本縣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
相關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縣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本縣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縣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
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縣政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會
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相關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關學者、專家人選,得由本府相關災害業管單位推薦本會召集人遴
派。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縣政府參議及消防局局長兼任之,其他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視會議議題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及附屬機關主管,依討論事
項列席與會。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列
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召集人得邀請委員列席提供災害防救相關意
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委員者,得依規定
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