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置雲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縣副縣長或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暨所屬機關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數三分之一。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兼辦之,並指定執行秘書一人及置編審若干人;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
四、本會遴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對於訴願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或承辦。經訴願人申請迴避者,亦同。
五、本會得視受理訴願案件之情況,適時召開審議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職務。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