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蒐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史資料整理保
存與推廣,提昇本縣藝文風氣及創作水準,並鼓勵本縣藝文工作者及團體,特
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以下資格之民眾得報名參加徵選: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設籍、就業或服役:(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就學:(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本府得主動邀請學者專家,或由評審會主動進行,在無版權疑慮下(包括取得
家屬授權),針對已故的雲林作家編纂其作品集。
三、報名徵選作品須以中文電腦打字,字體以標楷體14號為標準、A4紙張橫式打
字、列印、左邊裝訂,繳交光碟1份或以電子信箱傳送,書面2份。
(一)徵稿項目:
1.文學創作:作家已經發表或未經發表之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含原創
及改編)、兒童文學等文學作品。(已發表之作品以作家仍擁有著作權者為
限。)
2.文學論述:臺灣文學研究相關論文、文學批評或針對雲林作家之評論。
(二)作品字數:總字數以6萬字至9萬字為原則,但兒童文學類總字數以3萬字
左右為原則、詩詞類行數及首數不拘,出版頁數以菊16開(約22公分
×15.8公分)150頁以上為原則。
(三)參選作品必須包含作品目錄及作品簡介,來稿所附圖片、照片不予採用。
(四) 外國文學之翻譯作品及古詩、方誌、雜文等項目不列入本徵文範圍。
四、評審會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
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徵集。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三)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四)獲獎名單評審委員應簽名認證,並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五、凡經入選作品,每冊由主辦單位贈送稿酬新臺幣一萬元整(已故的雲林作家獎
勵金得由家屬具領),經出版後贈送作者100冊。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
規定,於主辦單位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
者。
六、報名者應以掛號郵寄至「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雲林縣政府文化
觀光處 圖書資訊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作家作品集」、「書名」及
「類別」。
(一)每年收件時間依主辦單位公告為準。
(二)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三)請依報名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表格欄位不足
填寫者,可自行複製影印。
七、報名簡章請於本府文化觀光處網站下載,或親至本府文化觀光處圖書館服務台
索取。
網址:https://content.yunlin.gov.tw/News.aspx?n=1437&sms=9779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八、得獎者應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後續推廣活動;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
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不得列入徵選或獎勵。
九、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
不得異議。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文稿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不予受理;不符合參選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現除追回稿酬外,並
註銷資格,另作者應賠償本府出版及相關費用並自負法律責任。
得獎作品之作者應免費授權本府於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任何方式利用其作
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