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民間團體進行推廣及協助養豬戶設置豬廁所,有效改善本縣轄內
河川水體水質,多元削減污染對水體水質之影響,並期達「清潔畜產、
綠能養豬」之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捐)助對象:凡本縣轄內或鄰近縣市,具有將不銹鋼、鑄鐵及其他同
等強度材料等鐵製品製作為豬廁所,並於本縣轄內進行現場安裝之鐵工
事業者。
三、補(捐)助條件:凡協助針對本縣轄內養豬戶進行豬廁所推廣及設置並事
前申請在案者,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確認完成設置後,將提供補助獎勵。
四、申請補(捐)助期間為每年六月至十二月,申請補(捐)助期程範圍得追溯至
當年度一月份。
五、申請方式:
(一)鐵工事業應於協助推廣設置豬廁所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登記當
年度預計推廣設置數量。
(二)申請登記文件如下:
1.鐵工事業基本資料(名稱、廠址、負責人資料、統一編號等)
2.鐵工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書影本(如營利事業登記證),
並加蓋事業圖章(指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
3.豬廁所型式(附圖)
4.推廣方式(應含預計推廣範圍,如鄉鎮別或流域別)
5.當年度預計推廣設置數量
6.設置方式
六、審查原則:
(一)豬廁所型式應符合基本設計及功能。
1.建議設置地點:相對於畜舍管理走道餵養飼料之一側,地勢較
低且靠近排水溝之畜舍邊側角落,固定於豬舍地板上。
2.建議規格:設計規格應至少大於等於長一公尺以上(含)、寬一公
尺以上,圓形鐵條(或不锈鋼、或其他同等強度材料)直徑至
少一公分,行距約三十公分至三十五公分、列距約五十公分、
高度離地面約十公分。
(二)推廣對象應為本縣轄內之養豬戶。
七、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登記文件辦理,並提供以下設置
證明文件:
1.封面
2.設置清單
3.個別設置資料(依場址彙整):
(1)設置日期
(2)設置前後照片
(3)設置編號(列管編號-流水號)及數量,編號應打印於豬廁
所上
(4)材質證明文件
(5)養豬戶驗收確認表
(6)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表
(二)受補(捐)助單位於推廣設置豬廁所每達一百座以上時,即可檢具
相關設置證明文件申請補助款核撥,最後未達一百座時,至遲應
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撥款事宜。
(三)補(捐)助金額:通過審查之申請案件,補助費用依售價之百分之
五計,鑄鐵材質每座最高補助一百二十五元;不銹鋼304材質每座
最高補助二百元。
八、受補(捐)助單位之督導考核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會同本縣環境保護局確認豬廁所設置情形,受
補(捐)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受補(捐)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提報規格型式、虛偽浮報或
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等情事者,本縣環境保護局得追回補(捐)
助經費。
九、受補(捐)助單位應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列名為該受補
(捐)助單位之指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