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對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得就下列情形,向本府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未設特殊教育班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之教學輔導。
二、特殊教育班編制課程時數無法滿足學生學習需求之支援措施。
三、無法到校參與學習身體病弱學生之教學輔導。
四、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輔導具急迫性、實驗性之教育措施。
第 三 條 方案得採校內、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單位、社區、醫療、社會福利或其他資源辦理之。
第 四 條 對於學校方案之申請,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內容,必要時得實地訪查。
方案經核定後,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執行;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訪視輔導。
學校於方案執行完成後,應召開檢討會議,並於會議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第 五 條 學校執行方案所需人力,應依學生需要,依下列順序,遴聘適當人員擔任:
一、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階段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二、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階段合格普通教育教師資格者。
三、符合方案需求具專業證照者。
四、大學畢業曾修習教育、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心理治療或符合方案需求之訓練課程合格者。
第 六 條 方案之課程安排、接受方案服務方式及成績評量與標準,得準用本府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府應每學年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成效考核。
前項考核得包含下列項目:
一、如期完成方案辦理。
二、成果報告詳實完整。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四、師資及課程安排。
五、資源整合及學校特色。
第 八 條 經依前條規定考核成效優異之學校,得給予校方及相關辦理人員獎勵;成效不佳學校予以追蹤輔導。
前項獎勵及追蹤輔導方式另訂之。
第 九 條 學校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時,得併同申請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如下:
一、授課人員鐘點費。
二、專家學者出席費。
三、辦公(事務)用品費。
四、雜支。
經費補助,得由本府視當年度財政情形予以調整。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