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制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空氣污染
, 改善本空氣品質,特設置雲林縣空氣污染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 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掌握空品區內空氣品質變化趨勢、縣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排放源(點源、
線源、面源)排放量分布情形、境外移入污染及季節性因素。
(二)提供本縣空氣污染應對措施建議。
(三)協助諮詢本縣每年空氣污染防制減量目標與具體計畫。
(四)其他有關本縣空氣污染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分別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本縣
衛生局局長、水利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工務處處長、農業處
處 長擔任之。
(二)空氣污染防制學者專家六人。
(三)本縣環保團體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補行聘
(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空氣噪音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 綜理 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環保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
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
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 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