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事宜,
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局公務車輛區分為消防車、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三種,並準用直
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之規定配置;為節省本局
購車公帑,其中救災車輛別之救災指揮及消防警備車得兼作一般公
務車輛功能,用途原則規定如下:
(一)救災指揮車兼局長專用車:
供局長擔任火場總指揮官執行災害搶救、消防勤務及因應災害搶
救指揮機動待命使用,並於不影響上開案件執行時,得支援其他
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使用。
(二)救災指揮車:
供火場副總指揮官(副局長、秘書)、大隊救火指揮官或由局長指
派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消防勤務使用,並於不影響上開案件執行
時,得支援其他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使用。
(三)消防警備車:
供本局各單位執行災害搶救、消防勤務使用,並於不影響上開案
件執行時,得支援其他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使用。
三、前點所指其他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之定義如下:
(一)其他公務
1.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職務協助事項。
2.奉主管核准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及接待公務貴賓。
3.經機關首長或大隊主管核准之團體活動或婚喪喜慶之代表出席。
4.協調關懷本局員工及納管民力團體之事務。
5.執行勤業務督導或考核。
6.參加各類演習及訓練。
(二)緊急救援工作
指發生具有一定危害性之突發事件,為控制事態蔓延、減少生命
或財產損失之救助行為及措施。
四、本局公務車輛調派規定如下:
(一)配置於各外勤單位及各業務科室中心管理之公務車輛
1.配置於各外勤、救災車之調派以執行災害搶救、消防勤務為原則
,並應於規定之出入登記簿登記出勤。支援其他公務及緊急救援
案件使用時,應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審核後,始得派
人員及車輛執行之。但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同意
核准之公務者,不在此限。
2.各業務科室中心管理之車輛由各業務科室中心分層負責管理調派
。
3.消防勤務車應以執行公務使用。
(二)局本部其餘公務車輛
1.供火場副總指揮官(副局長、秘書)使用之救災指揮車為輪值機
動待命、支援其他公務及執行緊急救援工作使用。
2.其餘備用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統一由行政科管理調派,各單位員
工申請用車時,應填寫派車單奉核定後,交予行政科派車。
3.遇臨時公務或緊急事故須用車時,得口頭報備後先行調用車輛,
並於事後補填派車單。
(三)為符合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之指揮作業規定,救災
指揮車兼作局長專用車應為24 小時指揮機動待命用車,下班時
段得調用待命以備隨時趕赴救災現場,惟使用人(保管人)應負
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遺失、毀損或不當使用之情事,負賠償及
相關之責任。
五、公務車輛一律使用油卡,公務車輛使用人(保管人)均應依車輛管
理手冊填寫油耗使用紀錄。
六、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依車輛管理單位指定之停車
場所停放,並回復車身及內部整潔,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七、本局公務車輛之使用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
遭處罰鍰者,由駕駛人自行負責,但開警報器及警示燈執行救災
(護)勤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