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人民檢舉有污染之虞車輛,
以維護空氣品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污染之虞車輛種類如下:
一、柴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未符合排放標準者。
二、汽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三、機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第四條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
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本府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
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第五條 本府受理檢舉後,由環保局查證及評定被檢舉車輛排放物達不透
光標準以上確有污染之虞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其至指
定地點檢驗。但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依實際需要向環保局提申請,至其
他地點接受檢驗。
經通知未到檢、檢驗不合格及重複被檢舉之車輛,環保局應加
強管理至污染改善完成。
第六條 被檢舉車輛經查證係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限內者,得併案處理。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
冒、虛報或不實者。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第七條 經人民檢舉並經環保局通知檢驗之案件,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或獎章、
獎品、獎牌、獎狀、錦旗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車輛之案件,於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
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
驗之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五十
元,但得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改以頒發獎章、獎品、獎牌、獎狀、錦旗
等獎項予以獎勵:
一、檢舉人對同一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
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
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對同一有污染之虞
車輛,檢附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
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所檢舉之車輛經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
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一) 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未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第五條規定。
(二) 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
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
第八條 檢舉獎勵金之核發,每三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