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升
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發展地方文化及地方
知識學,特依雲林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應設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並訂定課
發會設置要點,報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課發會組成委員應包含專家學者代表、社區代表、講師代表、
學員代表及社區大學行政代表。
課發會執掌事項如下:
(一)師資及課程審查相關措施。
(二)依本府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發給規定,各校訂定學分
採計與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發給等相關規範。
(三)課程分類,包括學群及領域等。
(四)其他課程特色發展相關事項。
社區大學課程應經課發會審核通過後,於第五點規定時間內將
相關資料報本府備查。
三、社區大學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
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
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提升公民素養
,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
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美感素養
,提供正當休閒與提升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
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四、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前點之規定內容。
(二)符合社區大學精神。
(三)符合普世價值。
(四)符合科學原理。
(五)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六)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八)不得涉及醫療行為。
(九)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均衡規劃。
(十)課程分春秋二學期,每學期以十八週為原則。
五、社區大學課程開設須報本府備查事項如下:
(一)社區大學招生報名前三十日須檢具課程招生簡章(含課
程名稱、課程類別、講師名稱、課程內容、上課日期及
時數、上課地點、收費規定及報名須知等)與師資委任
及課程審查規定,報本府備查。
(二)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確定完成開設課程、師資、
學員資料報本府備查。
(三)社區大學於寒、暑假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本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