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01.22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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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9040731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附件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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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
及復學輔導,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學生,或時輟時復缺課累計達七天以上學
生。
(二)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 (含新生未報到者) 。
(三)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學生。
(四)其他原因失學者。
三、辦理單位及職掌:
(一)教育處:統籌策劃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定期召開聯繫督導
會議,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
宜。
(二)學校:應設置中輟生復學輔導(以下簡稱復學輔導)小組(
如附件(1)
),
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進行通報、家訪、輔導、轉介等事宜,掌握中輟生
資料、建立檔案,並對不適應學校常態教育課程者,提供彈性多元課程或
轉介多元型態教育及輔導措施。
(三)社會處:規劃辦理因家庭功能不佳而中途輟學學生之家訪、調查及協助其
復學、安置寄養、強制性親職教育及申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等事宜。
(四)民政處:規劃辦理學童戶籍取得、戶籍遷移等事宜,並協助督導各鄉鎮市
公所對學校報請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辦理家庭訪
問、勸告入學、書面警告、限期入學、罰鍰等相關工作。
(五)衛生局 (醫療院所) :提供各校相關講座,加強宣導健康衛生、醫療常
識、建立學生保護自我之觀念,並依中輟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事宜。
(六)警察局、學生校外會:主動配合學校,加強校園週邊巡查與不良場所訪
查、取締,並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協助學校處理中輟生復學工作。
(七)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規劃辦理中輟生之復學事宜,並應依強迫入學條
例及其細則協同轄內村里幹事針對中輟生家庭進行家訪、勸告入學、警告
入學及罰鍰等事宜,並提供學生妥適之協助。
(八)少年輔導委員會:規劃辦理中輟生偏差行為學生之家訪與個案輔導,並協
助復學或轉介就業職訓。
(九)家庭教育中心:規劃辦理中輟邊緣偏差行為學生之家訪與個案輔導,並提
供學生家長親職教育諮詢服務等事宜。
(十)勞工處:規劃辦理中輟生及弱勢家庭職訓或就業服務諮詢事宜。
四、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相關單
位職掌分工,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
(
如附件(2)
)及學校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掌分工表(
如附件(3)
)
辦理。
五、通報原則:
(一)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
學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函報雲林縣中輟生資料處理區域中心學校(以
下簡稱中心學校)、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副知教育處。
(二)中輟生經尋獲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
學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中輟生復學後,學校應即時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
系統」網站完成通報,並以書面通知中心學校、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教育處及轉介相關單位。
六、復學輔導原則:
(一)對申請復學之中輟生,應以「零拒絕」、「隨時接受申請」為原則,並應
於五個工作天內協助學生完成復學程序。
(二)為協助中輟生早日適應校園作息,於中輟生完成復學程序後,學校應召開
復學輔導小組會議,依學生適應狀況規劃彈性教學與輔導措施,並應配合
學校認輔制度,優先列為認輔對象。
七、復學編班原則:
(一)召開復學輔導小組會議研議處理。
(二)依據學校編班原則及學生能力、年齡編入適當年級、班級。
(三)經專案暫讀補校或本府補助辦理之合作式中途班(如安親學園)之中輟復
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未滿十六歲學生再度中輟後,由原校負責追蹤
輔導。
八、復學輔導就讀原則:
(一)進行心理衡鑑,並架起同儕、師生及家長等之輔導網絡(教學、轉銜、諮
商)。
(二)協助中輟生建立行為常規以適應學校生活。
(三)規劃適性學習計畫以協助中輟生學習適應的落差,考量個別教學輔導計
畫。
(四)輔導中輟生的班級同儕,以接納的態度協助中輟生的復學。
(五)協助任課教師及家長學習用鼓勵及務實的態度對待復學的中輟生。
九、特殊個案協助機制:
(一)學校召開復學輔導小組會議。
(二)年齡未逾十五歲之中輟復學生,其情形特殊者,得依家長及學生意願,暫
時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三)學校得依輔導需求,將中輟邊緣或中輟復學生轉介就讀資源式中途班。
(四)學校如已善用各項輔導及策略資源,仍無法解決個案問題,得依「雲林縣
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計畫」第六點規定報由本府教育處轉介輔導,
並得依輔導成效報請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轉向評估小組」評估後,建
請轉介就讀適當學習場域。
(五)經「轉向評估小組」評估後,仍有難以協調解決之個案問題,由本府提報
強迫入學委員會暨中輟生追蹤輔導跨處室督導會議討論。
十、成績處理原則:
(一)安置校內復學生:
1.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採計成績。
2.以補考提供成績登錄。
3.以現有成績紀錄作為學期成績參考
4.輟學期間成績得記載為零分。
5.專案提報校內復學輔導會議研議。
(二)轉介其他學習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個案:
1.採用學校定期考試成績者,應考原就讀學校之定期考試,以實得分數紀
錄。
2.採用安置機構成績者:
定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一般學科、領域課程以原就讀學校班上最
後一名同學分數登錄;
日常考查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平時成績、日常生活考查、綜合表現以安
置機構成績登錄。
3.學校應採認安置機構之出缺席紀錄;安置機構之獎懲紀錄得提供學校參
考。
4.安置機構學生畢業資格須經審查委員會審核時,原就讀學校應邀安置機
構代表列席會議說明。
十一、獎懲原則:
(一)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績效良好者或成效不良者,由各該
行政主管機關分別予以獎勵或懲處。
(二)學校對學區內學生及中輟復學生不得有拒收之情事,並列為校務評鑑、
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校
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三)輔導中輟學生穩定復學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輔導室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四)輔導中輟學生穩定復學且順利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
查者,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輔導室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