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建聘僱管理機制暨激勵本府及所
屬機關約聘僱人員戮力從公,提昇行政效能,特訂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
點加以考核;其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惟不得作為晉薪採計依據。
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三、本要點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四項分別考核,各考核項目占
分比例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五分)
1.質量: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2.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3.方法: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6.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7.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進展加強聯繫和衷共濟。
8.研究:對應辦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求改進。
9.創造:對應辦業務有無創造及創見。
10.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二)操行考核(占十五分)
1.忠誠:是否忠於國家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2.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3.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4.好尚: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三)學識考核(占十分)
1.學驗: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2.見解: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3.進修: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四)才能考核(占十分)
1.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2.實踐: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3.體能: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四、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
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核
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供長官評核。
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五、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獎懲列入年度考核總分計算,增減後之總分
以一百分為上限:
(一)平時考核獎懲,係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
過,並得互相抵銷。
(二)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
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三)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
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考核時增
減其分數九分。
(四)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考核時增其分數二十分,年終考核不得
列乙等;專案考核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
(五)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
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六、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暨勤惰紀錄
登載於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一),並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
能各項,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
並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彙整為年度約聘僱人員年終考
核彙總表(如附件二)。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辦理年終考核後,
府內單位應將年終考核表及年終考核彙總表、所屬機關應將年
終考核彙總表,由承辦人、科長、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加蓋
職章後,併同送交本府人事處彙整,俾簽陳縣長核定,以作為
辦理下年度續聘僱及晉薪依據,其考核結果分別由本府或所屬
機關以書面(如附件三)通知受考核人。
(三)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七、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如因機關業務需要下年度應優先續聘僱,
並得視年度經費於所聘僱職等(等別)範圍內晉薪點一
階(級)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約聘僱期限屆滿,機關得考量
受考者當年度各方面表現,不予續聘僱,如因機關業務
需要應以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年終考核未滿七十分,約聘僱期限屆滿,機關不予續聘
僱。
八、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僱: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五)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
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七)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九)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十)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一)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四日者。
(十二)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但
因安胎事由請假,致其扣除報酬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
者,不在此限。
(十三)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
(十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
之一者。
(十五)遇有重大事由。
九、約聘僱人員服務滿一年且當年度考核考列甲等者,次年度續聘僱時,
得視年度經費依當年度核定薪點晉一階(級)續聘僱,已敘至本職
最高階(級)者,續聘僱時不再晉階(級);薪點之晉階(級)應按
年逐階(級)辦理,同年度內以晉薪一階(級)為限。
中央補助經費之約聘僱計畫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服務滿一年且當年度
考核考列甲等,於次年度續僱時,視業務辦理需求於符合補助計畫
資格條件、經費編列情形及相關法規等要件下,由用人單位專案簽
核,得不受晉薪點一階(級)或改聘僱高一職等(等別)約聘僱職
務之限制。
十、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係屬短期人力之補充
者,不適用本要點。
十一、本府社會處之社會工作(督導)員適用「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
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規定;本府教育處之約聘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適用「雲林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人員成績考核要
點」規定,均不適用本要點。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