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雲林縣違章建築拆除完成認定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棉瓦、鋼構架、木造等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樓梯,於樓板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拆除須達三分之二以上,鋼筋截斷為原則,樑、柱部分得依現場結構狀況免拆除。但拆除後剩餘部分如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都市觀瞻者,得全部拆除。
三、圍牆、廣告物等全部拆除。
第三條 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符合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再執行拆除。
第四條 經本府建設處派員勘查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確實無法完成拆除者,得免執行拆除: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現場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