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廣納青年建言,培養青年人才並促進社會發展,特設置本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及政策建言平台。
(二)培力並增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
(三)整合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局處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四)其它青年事務發展事項之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以下簡稱本府勞青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公共事務參與熱忱,關心本縣在地議題,且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本縣,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青年進行遴選與聘任。
前項委員遴聘規定由本府勞青處另定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每四個月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者,需有正當理由並應於開會日五日前通知本府勞青處,完成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或未依規定請假致缺席超過二次者,得提經本會備查後,由本府解聘。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九、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與建議。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