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提昇國民家庭生活知能,營造幸福家庭,建立祥和社會,特設雲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三、社會團體代表。
四、教育及行政機關代表。
前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另置幹事二人,由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派代表出席。
第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