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衛生與環境整潔,並打造友善犬貓生存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依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動防所):辦理犬貓晶片植入、登記、管理、教育宣導、狂犬病防疫及急難救援等工作。
二、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因犬貓致生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列各款行為之稽查及處分等工作。
三、雲林縣警察局:辦理因民眾飼養犬貓致生干擾人民、妨害安寧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工作,並協助動物保護案件稽查等工作。
四、雲林縣消防局:協助犬貓急難救援工作。
五、本府教育處:協助縣轄各級學校辦理犬貓保護教育宣導工作。
第三條
飼主對於管領之犬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向動防所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並取得寵物登記證明書。
二、犬貓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屆滿前,施行預防注射,
並取得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及識別
牌。識別牌應懸掛於犬貓頸項,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
即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第二款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飼主保存:
一、犬貓特徵、預防注射紀錄。
二、飼主姓名、住址、電話等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寵物變更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
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報遺
失。
第五條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餵養遊蕩犬貓,不得有礙公共環境衛生。
飼主攜帶犬貓出入前項場所,應清除其便溺等有礙公共環境衛生之物。
第一項場所管領人,應設立告示牌,並載明公共環境衛生相關法令。
前項告示牌內容及格式,由動防所另定之。
第六條
動防所稽查人員執行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所定之稽查業務,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七條
動防所知悉轄內有犬貓受困、受虐或其他需要緊急救援等情
事,必要時,應為適當救援、安置或收容。
動防所為前項處置,應立即通知飼主。但無飼主或通知有困難時,不在此限。
動防所為第一項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得請本縣消防局提供協助。
第八條
動防所得協助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動物保護及防疫教育宣導工作(課程)。
本府得將辦理前項教育宣導工作與成果,列為學校教育評鑑項目。
第九條
執行機關依動保法或本辦法辦理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成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動物保護與防疫教育宣導工作及校園犬貓飼養活動,成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第十條
為鼓勵本縣縣民辦理犬貓晶片植入、絕育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務,本府得補助相關辦理費用。
前項補助由動防所編列預算為之。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者,依動保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