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雲林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雲林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19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一字第108310799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雲林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雲林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
法規內文: |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模範公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
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
適用對象。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三)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四)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
有貢獻。
(五)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考成或考核
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惟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不得受刑事處分、懲
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或本縣
模範公務人員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辦理期程為原
則,遴薦方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
會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人選,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覈實審查其資格條件,從嚴
慎選後,提送其考績委員會審議;如依法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者,應簽奉
機關、學校首長同意。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
會遴薦人數以一人為限,但現有員額總人數超過一千人者得遴薦三人,需加
註遴薦順序。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級學校所推薦人選,應先經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核
轉,並於遴薦表上加註考評意見,俾利本府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四)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報府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
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本府作業程序:
本府對薦送之模範公務人員人選,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成立審查小組複審,
小組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再將審查結果提本府考績
委員會審議,審定人數每年以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及
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任用、派用、聘任、聘
用、僱用及約僱人員之現有員額總人數為基準,滿一千人者,選拔三人;其後
每滿一千人,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並從中擇優遴薦一至二
人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
員。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獎勵如下:
由本府頒發獎牌、證書及新臺幣二萬元或獎品,及給予公假五日(獲選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另給予公假五日,以上均自獲選名單公布之次日起一年內請
畢)。利用本府及所屬機關會議或集會公開表揚,並將模範事蹟刊載於本府人
事處網頁,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及函送銓敘部備查。
九、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
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發現有不實情事者,服務機關應自知悉之日
起立即查明並函送本府註銷獲選資格,其已領之獎牌、證書及獎金應予追繳並
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
處。
十、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