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實際從事各項建設工程人員,
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強績效管理,提高工作
效能,爰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
(一)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
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駕駛、聘僱人員及
駐衛警察。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適用。
(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進用之職務代理聘僱人員,如係代理得支領工程獎金之職務,於
代理期間確有實際從事所代理職務之工程業務者,得比照適用。
前項各款人員皆須簽奉縣長核可後方得列入本府工程奬金支給對象。
三、經費來源由各工程執行單位辦理各項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勻支。但經行政院
核定非由工程管理費提列者,不在此限。
四、下列人員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整:
(一)本府各工程執行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
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
、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
(二)各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技工及工友預算員額。
(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如其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
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
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所列者,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
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需專科以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
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四)各單位如有全時支援本府其他單位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為前三款
之人員,於提撥獎金額度時,其預算員額數應扣除全時支援其他單位
之人數,並由被支援單位提撥上開支援人員之獎金額度。
五、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
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
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
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
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
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辦工程
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百分之七十提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款提撥規定辦理。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之工程獎金總額不得逾本要點規定之提撥上限。但依原
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工程獎金有案
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單位)前,仍得依原規定提撥,不受本要點提撥
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限制。
(五)本要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之合計
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比例。
六、績效獎金以計算勻用之工程獎金數額,依本府績效評估會評核結果發給,種
類如下:
(一)單位績效獎金:指本府各單位之績效評核結果,分等第發給單位之績效
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八十。
(二)個人績效獎金:指縣長依各單位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之績效
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二十。
七、作業方式:
(一)俟年底依所提撥獎金額度,按所核算每人可核發百分比及金額後一次支給。
(二)年度開始各工程執行單位於期限內造具適用對象之本府各年度各工程執行
單位員工得支領工程奬金名冊(附表一)送本府人事處(下稱人事處)備查。
(三)年度結束前,由各工程執行單位造具本府各年度各工程執行單位提撥工程
獎金明細表(附表二)及本府各年度各工程執行單位可資提撥工程奬金之
工程管理費資料表(附表三),送交人事處備查。
(四)預算員額提撥工程奬金及經費支給、控管授權各工程執行單位依規定辦理。
(五)各工程執行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
八、單位績效獎金分配之限制:
(一)單位績效獎金: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年終考績
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
金。
(二)、其他限制:
1.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2.人員調任(含同處)或全時支援本府其他單位者,請可提撥工程獎金單位
(科)於調任或支援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將繼續或停止提撥工程獎金情形,
簽奉縣長核准核後將核准文件送人事處。
3.工程獎金每人每年支給限額:
(1)直 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十三萬元。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九、工程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一)考評程序與時間:
1.單位工程績效目標訂定: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底前,
將全部工程案件提報為績效考核項目,並填具本府各年度單位工程績
效目標計畫表(附表四),送人事處彚整,簽陳縣長核定後,送本府
計畫處(下稱計畫處)列管。
2.單位工程績效考評案件於期末時,分別由各工程單位就期初所提送計畫
處列管工程案件中自選一項,並由計畫處就列管案件中指定執行績效不
佳之ㄧ項進行考評,俾以該二項工程案件考評成績取其平均值,作為單
位績效考評成績。本府各單位工程績效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核定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說明或文件,經簽准後辦理修正:
(1)因政策或預算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須調整內容者。
(2)因機關組織、任務或情勢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無執行必要,
或須調整內容者。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業務須調整者。
3.期中檢討:請各受評工程執行單位於期中應檢討各單位工程績效目標
項目之執行情形,並填具期中檢討表(附表五),於每年八月底前送
人事處彚整,會請計畫處審核後,簽陳縣長核定。
4.年終考評:各受評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受評項目之目標執行
達成度辦理自評,並於本府各年度單位工程績效目標期末評核表(附
表六)內詳填執行情形及自評分數,送人事處彙整後,送績效評估會
審議。績效評估會審議結果簽奉縣長作綜合考評核定後,函知本府得
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核發單位績效獎金。單位工程績效目標執行情形,
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前,先會請計畫處審核。
(二)績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1.考評項目及配分(詳如附表七):
(1)各受評機關及單位之總成績:單位工程績效目標項目、共同項目、
綜合考評項目分數加總計之。
(2)目標設定項目應依附表七之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逐項填列評核資料
及評分。
2.評分標準說明:
(1)行政配合作業部分:各項資料報表是否均依限填報,如有特殊事由,
經簽奉縣長同意展延者,可免予減分。
(2)目標執行部分: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及困難度、目標執行完成進度、
目標完成效益等三項給分。
(3)綜合考評部分:由績效評估會審議後簽請縣長針對各工程執行單位
年度工作績效作綜合考評之。
(三)單位績效成績等第評定及獎懲:
1.績效成績分四級等第如下: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優等: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3)甲等: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4)乙等: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2.獎懲:分四級〈特優、優良、良好、尚可〉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
詳如本府各年度單位績效獎金試算表(附表八)。
(1)績效成績考評列特優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數額全數發給。
(2)列優等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發給。
(3)列甲等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發給。
(4)列乙等單位,本府績效評估會得視當時預算經費狀況酌予依各單位績
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五發給。
(5)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單位,不發給單位績效獎金並得簽請議處。
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
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上開等第、分數,本府績效評估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十、個人工作績效評估基準、獎金核發對象、程序及額度如下:
(一)個人工作績效經評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填具本府各年度個人績效獎
金申請表(附表九)送人事處,提報本府績效評估會考評通過後,送請縣長
核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1.辦理重大專案或具特殊績效及貢獻者。
2.各單位員工辦理工程業務如經上級機關以公開評比機制評定著有績效,
或經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查核成績達優等或九十分
以上者。
(二)獎金額度:新臺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
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十一、臨時人員工程獎金支給規定:
(一)本要點所指臨時人員,係下列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
1.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
2.其他經本府進用之非「工程獎金支給表」適用人員。
(二)支給對象:前款所指臨時人員須簽奉 縣長核可後方得列入本府工程奬金
支給對象。
(三)提撥對象:下列人員,並實際執行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員。
1.各工程執行單位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約用人員及支給月薪之臨時人員。
2.經費來源為工程管理費以外之經費,並支給月薪之臨時人員。
(四)經費來源由各工程執行單位辦理各項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勻支。
(五)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三萬元,年度中進用人員按月比例提撥;當年
度十二月一日以前離職及十二月份到職者不予提撥。
(六)工程獎金發給之核發標準、考核模式及分配之限制,均比照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七)臨時人員專用相關表件如下:本府各年度支給工程獎金臨時人員名冊(附
表十)、本府各年度各工程執行單位臨時人員提撥工程獎金額度明細表
(附表十一)、本府各年度臨時人員單位績效獎金試算表(附表十二)
及本府各年度臨時人員支給工程獎金清冊(附表十三)。
(八)臨時人員工程獎金發給之核發標準、考核模式、計算基準及獎金來源等
應於契約中明訂。
十二、第四點所指各工程執行單位人員與前點所指臨時人員所提撥之工程獎金
總額,不得超過第五點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總經費。
前項兩類人員每人每年實際提撥額度之分配,由各工程執行單位負責辦理。
十三、第四點所指各工程執行單位提撥人員所提撥之工程獎金與第十一點所指臨
時人員提撥之工程獎金,不得統籌運用分配支給。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工程獎金支給表」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十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支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