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協助轄內各類型與公共衛生有關之營業場業者建立
自主衛生管理制度、杜絕傳染病蔓延及提供民眾良好的消費場
所,以確保國民健康,於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制定雲林縣營業衛
生管理自治條例。為符合國民對生活品質與營業場所衛生環境
之要求,茲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
修訂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指標與採樣程序規定,並配合法務部
一百零一年更名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名稱,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
正草案,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指
標與採樣程序規定,將原規定之大腸桿菌修正為大腸桿菌
群。(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二、配合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將其所屬之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處,更名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爰修正行政執行機關名稱
。(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