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雲林縣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四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內文: |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
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置本縣農村再生計畫
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設置要點。
二、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及輔導為原則。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及同意社區申請之農村再生計畫。經本小組
審查同意之計畫,由本府逕行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之;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六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鄉(鎮、市)公所代表一人。
(四)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人。
本小組得置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由縣長
就前項委員指派兼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派員兼任,幹事若干人,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審查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視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七、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應
有專家學者二人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社區組織代表未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另訂時間再審。
九、審查通過之農村再生計畫,由本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十、本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後, 應公告其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及計畫實施範圍。
十一、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二、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單位)代
表委員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之(本府代表委員,則以該職
務繼任者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三、各局(處)應提供可協助社區之配合事項、縣府相關計畫可配
合或提供之支援事項及建議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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