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雲林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內文: |
一、為規範雲林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行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立即口頭報告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
會報召集人),並提出具體建議,由會報召集人決定應變中心之開
設及其分級,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即通知相關機關
(單位)進駐作業。
(二)本應變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縣
長)擔任之,綜理本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
長及本府秘書長擔任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執行秘書一人由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主管擔任之,襄
助指揮官處理災害應變事宜並輪值進駐。
前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
四、開設及組成:本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
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雲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建設處、水利處、農業處、新聞
處、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雲林縣警察局(以
下簡稱警察局)、雲林縣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指部)、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以下簡稱第四岸巡隊)等單
位派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
於十八小時後接觸本縣或陸上警戒區域已涵蓋本縣,經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即時進駐(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
處、建設處、水利處、農業處、新聞處、教育處、環保局、警察
局、雲林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後指部、經濟部水利署
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
河川局(以下簡稱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農田水利會)、第四岸巡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
護工程處斗南工務段(以下簡稱斗南工務段)、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雲林營業處(以下簡稱台電雲林營業處)等單位於接獲通
知後,應立即派員進駐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參與作業,並於原
機關、單位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3)待命進駐(單位、團體):行政處、城鄉發展處、財政處、主計
處、地政處、計畫處、人事處、勞工處、文化處、雲林縣稅務局
(以下簡稱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雲林監理站(以下簡稱雲
林監理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
(以下簡稱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
處(以下簡稱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欣雲天然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雲
林辦事處(以下簡稱農糧署雲林辦事處)、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聯有線電視)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於原機
關、單位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由業務單位(消防局)視災
情狀況需要,建議指揮官增派通知進駐,以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
作。
(4)一級開設召開工作整備會議時由即時進駐及待命進駐(單位、團
體)共同參加,會議結束後待命進駐單位即歸建原單位緊急應變
小組作業。
(二)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
1.一級開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本縣達六級以上。
(2)氣象局針對本縣沿海區域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
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即時進駐: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建設處、水
利處、農業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後指部、台
電雲林營業處、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欣
雲天然氣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待命進駐:人事處、教育處、計畫處、勞工處、文化處、行政處
、城鄉發展處、財政處、主計處、地政處、雲林監理站、農糧署
雲林辦事處、佳聯有線電視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於原機關、單
位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由業務單位(消防局)視災情狀況
需要,建議指揮官增派通知進駐,以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3.本縣海嘯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由消防局通知第二目之一之即時進
駐單位及第四岸巡隊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一級開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
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
、建設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後指部等單位派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前目進駐機關
(單位、團體)及勞工處進駐;各事業單位、環保局或其他相關機
關所轄作業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
關機關(單位、團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氣象站經觀測單日累積雨量達
二百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仍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經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水利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
處、建設處、農業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後指
部、第四岸巡隊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經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即時進駐:由水利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建設處、農
業處、新聞處、教育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後
指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農田水利會、第
四岸巡隊、斗南工務段、台電雲林營業處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待命進駐:計畫處、人事處、勞工處、文化處、行政處、城鄉發
展處、財政處、主計處、地政處、稅務局、雲林監理站、中華電
信雲林營運處、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欣雲天然氣、農糧署雲林
辦事處、佳聯有線電視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於原機關、單位處
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由業務單位(水利處)視災情狀況需要
,建議指揮官增派通知進駐,以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五)旱災
1.一級開設:經濟部水利署對本縣供水區發布橙燈水情燈號(二階限
水) ,經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以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必要時由水
利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建設處、農業處、新聞處、教
育處、行政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自來水第五區
管理處、農田水利會、後指部、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經濟
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湖山水庫管理中心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一級開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本縣達百分之三十用
戶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
、水利處、農業處、新聞處、教育處、勞工處、環保局、警察局、
衛生局、消防局、後指部、台電雲林營業處、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
、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欣雲天然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氣事業部管線處嘉義供氣中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
業部嘉南營業處民雄供油服務中心、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內政
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
公路警察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寒害
1.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
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農
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處、新聞處、警察局、衛生局
、消防局及台電雲林營運處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八)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發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者或造成
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水利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
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後指部等單位
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發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或造
成交通阻斷,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且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交
通,有物資匱乏之虞者,經水利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水利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務
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後指部等單位
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九)空難
1.一級開設: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
、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後指部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十)海難
1.一級開設:本縣沿海海域內發生海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
、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第四岸巡隊、後指部等單位
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一級開設:陸上交通事故造成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且於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交通者,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新聞
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可能造成現場有人員傷亡,災情
嚴重有傷害生命或破壞、污染環境之虞,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環保局通知建設處、新聞處、警
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造成現場人員一死或三重傷以上之災
害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經環保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環保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工
務處、建設處、農業處、新聞處、教育處、警察局、衛生局、
消防局、後指部、雲林監理站、台電雲林營業處、自來水第五
區管理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雲林
隊、經濟部工業局中區工業區管理處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森林火災
1.一級開設: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
上,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工務處、環保
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
區管理處、後指部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動植物疫災
1.一級開設:
(1)全國多處爆發禽、畜、寵物等動物甲類傳染病,本縣亦爆發多
數病例,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嚴重威脅產業發展或危及人
類健康之虞者時。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本縣,有蔓延成災之虞
。
(3)達中央甲級災害規模時,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以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必要時由
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新聞處、主計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十五)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一級開設:
(1)轄區內任一空氣品質監測站達二級嚴重惡化等級(AQI>三百或
PM10小時濃度值連續二小時達到一千零五十微克/立方公尺以
上)或一級嚴重惡化等級(AQI>四百或PM10小時濃度值連續三
小時達到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尺以上),經環保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教育處依據「雲林縣教育處因應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作業流程」
通知停課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以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必要時由
環保局通知民政處、工務處、建設處、水利處、教育處、新聞處
、計畫處、城鄉發展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等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一級開設:
(1)當本縣有傳染病(生物病原災害)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
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大至本縣之虞,經衛生局研判有開設之必
要者。
(2)經衛生局評估需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人員及設備,採行防
疫(治)措施之必要時。
(3)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本縣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以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必要時由
衛生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水利處、新聞處、教育處、環保局
、警察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一級開設:
(1)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水利
處、農業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後指部、自來
水第五區管理處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
,由本縣對應之局(處)配合辦理。
應變中心開設後,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即為應變中心秘書單位
,承指揮官之命,負責通知災害相關單位及機關進駐,並處理相關行
政事宜。
五、任務分工:本應變中心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局:
1.辦理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災害、輻射災害成立本應變中
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本應變中心事宜。
3.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緊急救護工作。
4.災害防救(處理)資料之彙整及搶救過程之報告。
5.統合各縣市支援人員、民間救難組織等相關救災人力辦理人命救助
事宜。
6.辦理災害應變中心之軟、硬體及資、通訊設備維護等事宜。
(二)警察局:
1.災區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協助災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及調度警
民力支援搶救和警政系統之災情查報等事宜。
2.災害期間防止物價波動、災區交通管制及運輸狀況之查報、外僑災
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事宜。
3.罹難者之勘驗及辨認。
4.傷亡人員之查報及造冊。
5.督考各分局災害防救整備等事宜。
6.協助災區災民疏散事宜。
7.執行本縣公告警戒區管制事宜。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民政處:
1.負責聯繫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事宜。
2.督導各鄉(鎮、市)公所防救組織之功能。
3.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4.辦理民政系統避難勸離、廣播等事宜。
5.協助提供罹難者家屬合法殯葬業者資料。
6.災情嚴重時提供災民之法律服務等事宜。
7.辦理宗教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8.協調聯繫國軍兵力協助支援救災及動員後備軍人協同事宜。
9.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社會處:
1.督勘災民救濟金之簽撥核發與樂捐救濟款物之蒐集及發放。
2.災民收容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宜。
3.災民收容站之設立、災民收容、房屋損毀調查與補助及善後有關事
宜。
4.安養院、福利機構災害處理。
5.協助災民申請相關之福利及補助。
6.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7.協調社會福利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水利處:
1.辦理水災、土石流、旱災成立本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飭鄉鎮市公所限期查報、山坡防洪、災害管理,及災後復原等事
宜。
3.水利交通搶修、災害查報及善後復原等事宜。
4.督導各鄉鎮市之工程搶險隊派遣調度事宜。
5.負責本縣堤防護岸之檢查養護與防汎搶修(包含器材儲備)及災後
復原等事宜。
6.負責辦理水利、河川設施搶修與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事宜。
7.災害時動員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械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工務處: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空難、海難成立本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彙整道路災情查報、聯繫搶修及搶險事項。
3.督導各鄉鎮市之工程搶險隊派遣調度事宜。
4.公共工程設施(含施工中)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含所需機
具、人員調配)及復舊執行事宜。
5.負責辦理道路橋樑搶修與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事宜。
6.辦理危險橋樑、道路封橋封路事宜。
7.災害時徵調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械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建設處:
1.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本應變中
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配合辦理漏油、漏氣緊急處理相關事項。
3.負責聯繫協助瓦斯、電信、電力、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之災害搶救及
災情彙整傳報等事宜。
4.協調聯繫工業區、電廠防救災措施事項。
5.辦理國宅災情損失清查、統計事宜。
6.因災住戶倒毀、住宅復舊等事宜。
7.設置臨時住宅等安置規劃工作。
8.辦理受災戶臨時屋及國宅貸款之申請。
9.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與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及即應
補強事項。
10.災害時徵調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項。
11.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八)城鄉發展處:
1.負責規畫防災公園、綠地建置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農業處: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成立本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
2.綜理農林漁牧災害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及善後復原等事宜。
3.辦理調查農林、漁、牧物及其他設施等之災害損失。
4.辦理調查漁船、船具、漁具及其他設施等之災害損失查報以及災後
復原等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教育處:
1.辦理各級學校廳舍之查勘報告資料彙整傳遞。
2.各級學校廳舍整修暨防災教育及學生停復課等事宜。
3.災民收容所(縣屬學校校舍)之指定、分配、佈置事宜。
4.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財政處:
1.負責辦理災害期間救災經費之編審、籌劃及核銷、支付等事宜。
2.協助農、工、商業資金融通及災民復建貸款等事宜。
3.通知稅捐稽徵處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4.協調保險機構辦理救災人員保險事宜及災害發生時之理賠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主計處:
1.辦理本應變中心、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等各項相關經費之開支核
銷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行政處:
1.本應變中心作業人員食宿事宜。
2.負責採購緊急搶救器材以及有關業(事)務執行聯繫等事宜。
3.辦理有關災害法制答詢、訴訟及國家賠償等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計畫處:
1.辦理有關各項救災應變事項之追蹤管制等事宜。
2.督考各救災權責單位之簡報資料之製作。
3.督考各局室應變小組之運作情形。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新聞處:
1.負責各種災情及相關救災措施之新聞發佈等事宜。
2.負責各媒體記者之接待。
3.提供各有(無)線電視台災情插播及宣導事項之連繫。
(十六)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循醫療系統辦理有關受傷人員之災情查、通報事宜。
3.災害現場急救站之設立、運作及提供醫療資源等事宜。
4.辦理醫療、救護人員與救護器材、協助有關緊急醫療事項及失蹤
者家屬DNA檢體採集工作。
5.辦理災區防疫、災民衛生保健工作。
6.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災害復舊處理。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環保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本應變中心之幕
僚作業事項。
2.督導辦理災區消毒、廢棄物處理、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場
之消毒。
3.災區飲用水之抽驗管制。
4.發動全民實施災後環境消毒除污及清潔工作。
5.辦理環境衛生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毒性化學災害處理。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環保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人事處:
1.辦理本應變中心進駐人員勤惰考核。
2.有關災害期間機關、學校上班、上課情形之發佈。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勞工處:
1.協助勞工災害之搶救及復舊工作等事宜。
2.災民之就業輔導。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地政處:
1.辦理有關道路、農水路、橋樑之維護、搶修(險)之測量、會勘
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文化處:
1.辦理文物古蹟災害搶救相關事宜。
2.災後文物古蹟之保存及善後處理。
3.辦理有關觀光景點災情查報事項。
4.辦理觀光景點災害搶修搶險事宜。
5.災後觀光產業復甦各項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第四岸巡隊: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事項。
3.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4.執行本縣公告之沿海警戒區管制事宜。
(二十四)雲林監理站:
1.負責救災車輛調度事宜。
2.災區災民疏散交通工具之調度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及第五河川局:
1.負責管轄各河川水位之預警及傳遞、災情查報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後指部:
1.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負責協調國軍支援搶救縣轄內各種災害等事宜。
3.協調調度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調調度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台電雲林營業處:
1.負責電力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八)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
1.負責指揮電信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
1.負責指揮自來水管線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欣雲天然氣:
1.負責指揮該公司石油氣管線路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
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斗南工務段:
1.負責指揮公路橋樑設施災害之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民雄供油服
務中心:
1.負責中油油路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作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三)農糧署雲林辦事處:
1.負責辦理災民收容所糧食運送供籌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四)農田水利會:
1.負責本縣農田水圳堤防護岸之檢查養護與防汎搶修(包含器材
儲備)及災後復原等事宜。
2.負責辦理農田水利灌溉水圳設施搶修與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
事宜。
3.災害時動員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械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五)佳聯有線電視:
1.負責防止有線電視管路斷落、緊急搶修及其他有線電視線路事
宜。
2.協助發佈新聞等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六)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1.負責協調管轄各水庫、集集攔河堰水量調配及傳遞水情資訊等
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七)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湖山水庫管理中心:
1.負責傳遞管轄水庫水情資訊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管線處嘉義供氣中心:
1.負責天然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
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九)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負責台塑油料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作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1.維持鐵路交通秩序及安全。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負責鐵路搶救工具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2.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宜,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
規劃、安排,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1.維持高速公路運輸系統交通秩序及安全。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縣轄高速公路運輸系統發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等時啟動
應變、與環保機關保持相互通報聯繫機制。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雲林隊:
1.協助事故現場環境周界監測。
2.協助事故現場危害情況評估及提供緊急應變諮詢。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五)經濟部工業局中區工業區管理處:
1.協助災情查證及處理。
2. 進行工業區廠場事故之通報、周界監測。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1.協調地方政府等機關辦理森林火災防救事項。
2.協助調查森林火災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3.協調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七)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1.植物發生疫病蟲害時,發布宣導進行防治工作。
2.動物發生畜禽傳染病時,實施控制病原、移動管制、清除病原
、疾病檢驗、疫情調查等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應變中心之組織架構圖如附件。
五之一、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於災害現場指示成立各級前進指
揮所,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
宜。
六、本應變中心作業程序:
(一)本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供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團
體)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
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
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並負責相關
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應變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
情。
(三)本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
長(主管)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本應變中心開設時,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指派正式人員輪值進
駐,如派遣有困難之單位,須於本應變中心第一次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時,提報指揮官裁決。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
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
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應變中心指
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但正副指揮官如因公無法常時進駐本應
變中心,得由本應變中心執行秘書代理之,掌握本應變中心災害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並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
狀況。
(七)本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本應變
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
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專員(科長)
或相當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
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運作,主動互相聯繫
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
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
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主管),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應
變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
關,成立本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
協調。
(二)本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縣災
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
人,決定併同本應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並另
行指定其指揮官。
九、本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或鄉(鎮、市)公所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本應變中心所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
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
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應變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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