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第3點及第4點 |
法規內文: |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府依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成立雲林
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等相關事宜,查核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處、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
工程主辦單位)辦理之工程。
(二)工程主辦單位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
三、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
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查核相關事務。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
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前項查核委員由本府參議、秘書及各處推薦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之科長級以
上人員派兼之;另外聘查核委員則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
程會)建置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遴選之,其中外聘查核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
限。
未能自前項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並簽報縣長核
定。
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採購中心採購稽核課課長兼任總幹
事,採購稽核課業務主辦兼任幹事。
四、查核小組領隊之任務為指揮整合查核作業程序、齊一品質語言、訂定查核
缺失改善期限、重大缺失改善之查證。個案工程查核時,原則上由執行秘
書領隊,若其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總幹事代理或自查核委員中推派一名擔
任領隊。
查核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查核會議時,應自覓其他查核委員代理,並告知執
行秘書或工作人員。
五、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標案決標轉至工程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
訊系統」(以下簡稱標案管理系統)上網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並於每
月7日前登錄標案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不得有提報不實或隱密不
報之情事。未如期填報應填資料,經稽催仍未填報者,如無正當理由,承
辦人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六、工程標案查核之選取採隨機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擇取
辦理: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二)工程會交辦案件。
(三)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四)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五)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六)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填報不實之工程。
(七)本府主管會報交查之工程。
(八)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九)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十)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七、工程主辦單位接獲查核通知,應立即通知設計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
監造人員及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到場說明,並備妥適當之會議場所。相關人員如因故無法配合到
場,應事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故缺席者,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由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
配合到場說明。
八、查核當日,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準備書面資料包含:
(一)預算書、工程契約書、圖說及歷次施工查核紀錄及缺失改善對策及結
果表。
(二)工程主辦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品質督導
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等相關
文件。
(三)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
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
之執行情形、監造報表等相關文件。
(四)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計畫、施工進度管理(進度
落後應含趕工計畫)、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措施及專任工程人員
督導紀錄之執行情形、施工日誌等相關文件。
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
定。
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
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
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
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機關送至符合CNS 17025
(IS0/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前項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十、受查工程主辦單位應全程配合查核小組之作業,並提供車輛、材料送驗或
工程項目檢驗、拆驗及鑑定等行政支援,所需費用由該機關相關經費支
應。
十一、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應依契約規定對承攬廠商、監
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
(一)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予扣點
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四仟元。
(二)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監造廠商或專案
管理廠商者應予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一仟元。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工程主辦單位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
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扣罰總額合計以契約價
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十二、查核紀錄包含查核缺失、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與其他建議等事項,工程
主辦單位應督促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逐項檢討改善,並限期一個月
內改善完妥,經工程主辦單位逐項確認改善完妥,報查核小組備查。缺
失未能於期限內改善完妥時,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期限屆滿三日內正式函
文說明具體原因向查核小組申報展期,否則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十三、工程主辦單位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予以獎懲。其建議獎懲標準如
下:
(一)查核成績評定未達六十分,且可歸責於工程主辦單位督導不周者,
承辦人員記過二次,相關人員記過一次。
(二)查核成績評定為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且可歸責於工程主辦單位
督導不周者,承辦人員申誡二次,相關人員申誡一次。
(三)查核成績評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且查核缺失於規定期限
前改善完成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嘉獎二次,相關人員予以嘉獎一
次。
(四)查核成績評定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且查核缺失於規定期限
前改善完成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相關人員予以嘉獎二
次。
(五)查核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且查核缺失於規定期限前改善完成
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功二次,相關人員予以記功一次。
前項獎懲標準同一標案年度內以獎懲一次為原則。
中央部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之查核結果得比照第一項獎懲,其獎懲
次數不受前項限制。
十四、工程經查核小組評定為「丙等」者,工程主辦單位應依「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檢討疏失責任,採取適當處置,並填具「雲
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案件處置報告表」併缺失改善結果
函覆查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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