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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雲林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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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7.12.19
~
1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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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建管二字第1073931494A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
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二)地址: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三)電話:(05)522-2219
(四)傳真:(05)522-848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依內政部107年7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053429號函要求本府應儘速訂定本
辦法,希冀於108年度施行,致生情況急迫而有訂較短期間之必要,爰依法務部
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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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成立「雲林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依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範本基金之運作方式,爰擬具「雲林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共十四條,其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方式。(草案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編列方式,並敘明本府為主管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基金之來源。(草案第四條)
五、本基金之用途。(草案第五條)
六、本基金應開立專戶。(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之編制及成員組成方式。(草案第七條、第八條)
八、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九條)
九、委員會之開會次數及召集方式,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草案第十條)
十、委員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本基金之預算,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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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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