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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雲林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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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8.01.22
~
1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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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環空二字第1083600659A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4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因實施時程緊迫,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爰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
(三)電話:05-5526248。
(四)傳真:05-533467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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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為提升本縣空氣品質及淘汰高污染車輛,並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車輛定義,爰依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訂定「雲林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污染車輛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檢舉方式及期限。(草案第四條)
五、 檢舉案件查證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不予核發檢舉獎勵金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 領取檢舉獎勵金條件。(草案第七條)
八、 核發檢舉獎勵金頻率。(草案第八條)
九、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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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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