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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 公告日期: |
1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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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8.04.08
~
1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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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雲稅消一字第108992002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7條及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
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三)電話:(05)532-3941#176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草案與原自治條例僅有第11條施行日期之差異,其餘條文均相同,無變更實
質內容。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有定較短之預
告期間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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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土石為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於本縣轄內開採土石,利用地方資源營運而獲取利潤,其造成環境汙染及破壞自然景觀,所付出之社會成本,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為維護自然景觀永續發展及自治財政需要,冀能藉由其獲利做適度回饋公益,俾減輕負面衝擊並補強地方建設。爰此,本縣乃制定「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為本縣第一個增加自有財源之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別稅課徵期限為四年,將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期滿而當然廢止。經為效益評估,認有繼續課徵本特別稅之必要,爰擬具「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制定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定義及課徵年限。(草案第三條)
四、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草案第四條)
五、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課徵方式及徵收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課稅資料之通報機關、通報期限。(草案第六條)
七、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稅款及罰鍰繳款書發單機關、繳納期限及繳納規定。
(草案第七條)
八、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強制執行之規定。(草案第八
條)
九、逃漏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罰則。(草案第九條)
十、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預算編列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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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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