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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8.05.13
預告日期: 108.05.13 ~ 108.05.27
發文字號: 府工養一字第1083312587A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0款。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515號
(三)電話:(05)552-3485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因本案修制幅度不大且情況急迫,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有訂較短期間之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
容: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迄今修正一次。茲因執行道路挖掘業務實務運作之需要,及參酌本自治條例一百零五年修正報交通部核定時,交通部核定函之建議,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增訂委辦後得由本府辦理之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道路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七條)

四、修正施工、修復路面及申請結案之期間,並增訂本府得以書面方式查驗。增訂第三項申請展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增訂應配合提供即時施工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增訂申挖單位未依限回復原狀時,本府得委託或指定第三人代為履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七、條次變更,並修正違規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八、修正經限期改善或裁罰累積次數之罰則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九、其他道路挖掘管理,由「得準用」修正為「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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