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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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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8.05.22
~
1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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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城都一字第1083603476B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
「政令宣導」─「法令規章」─「地方法規」─「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
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三)電話:05-5522770
(四)傳真:05-536170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僅為少數條文修正,且修正幅度些微,依法務部
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有定較
短之預告期間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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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城鄉發展事業、
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健全城鄉建設,特設置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
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訂定
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迄今修正二
次。
因本府辦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徵收土地開發影響費用之目的
,在於維護及改善開發案附近之公共設施品質,且本府已投入相
當改善經費,故無須將基金再分配予公所,爰新增第三條第三項
但書規定;另為強化本基金實際運作及實踐本辦法訂定目的,爰
修正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改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都市更新及城
鄉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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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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