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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8.08.16
預告日期: 108.08.16 ~ 108.08.30
發文字號: 府教社二字第1082429108A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第1目、第26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二)地址: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三)電話:05-5522434
 (四)傳真:05-534272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僅為少數條文修正,且修正幅度些微,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
  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有訂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爰
  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
容: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制定,
迄今修正一次。為配合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第九條規定及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修正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
則規定,並為增進消費者權益,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修正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並增訂本自治條例未規定時之適用法
  令。(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修業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補習班以國小以下學生為招生對象者樓層之規定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外國人受聘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修正短期補習班退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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