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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編制表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8.08.01
預告日期: 108.08.01 ~ 108.08.15
發文字號: 雲家人字第108000124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
二、修正依據:家庭教育法第7條第3項及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
  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南揚街60號。
  (三)電話:05-6341109-051
  (四)傳真:534490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僅為少數條文修正,且修正幅度些微,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
  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
  為14日。
容:

  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迄今
修正三次。為配合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修正內容:「家庭教育中
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
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
本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
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因應政府及社會各界對家庭教育
日益重視,為使專任主任能有效推動家庭教育中心業務,發揮家庭教育
專業推展機構之功能,並兼顧與教育處各科業務橫向溝通協調;另衡酌
專業人員與行政人員之衡平,爰修正專任主任之資格,刪除「輔導員」
職稱,改置組員,並修正編制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專任主任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輔導員之編制,改置組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依法制作業規定,新增歷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增訂本次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備考資格;另刪除輔導員職稱及員額,
  增置組員。(修正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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