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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雲林縣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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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8.10.14
~
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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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地發一字第1082716833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1段170號。
(三)電話:05-5522731。
(四)傳真:05-534946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情形急迫,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
意旨,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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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雲林縣政府為辦理區段徵收後取得剩餘可供建築土地之標售、標租等作
業程序及本府與得標人雙方之權利義務等事項,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雲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
租辦法(下稱本辦法)。
鑑於本辦法施行迄今已十四年,部分規範內容已不符時宜,且為解決土
地取得成本高漲,不利於土地開發建設及地方發展之情事,實有將設定
地上權納入規範之必要,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雲林
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無區分章節之必要,爰刪除章次、章名。(修正第一章至第
四章章次、章名)
二、明定本辦法訂定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第五條修正,爰移列刊登公告處所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新增辦理土地標售公告期間及處所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新增開標前情事變更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實際運作情形,爰刪除會同點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因應土地標租作業具高度技術性及細節性,爰新增由本府另行訂定
作業流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新增辦理土地標租公告期間及處所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九、配合第一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新增土地租金調整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新增關於決標方式及開標前情事變更之處理方式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十二、明定得標人於得標後繳納第一期租金、擔保金及簽訂契約之期限。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三、配合第二十條修正,爰刪除得標人於得標後辦裡事項之期限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新增得標人得請求鑑界及費用負擔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四、新增本府終止契約前應催告限期繳納租金及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
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五、新增設定地上權應以公開招標或競標方式辦理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二十三條)
十六、新增辦理設定地上權招標應公告事項、期間及處所等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七、新增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八、新增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之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九、新增設定地上權地租之計收與調整。(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十、新增設定地上權權利金與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並得送本縣區
段徵收委員會審議。(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十一、新增設定地上權決標方式與押標金抵充及開標前情事變更情形
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二十二、新增設定地上權得標人視為放棄得標權利之處理方式。(修正
條文第三十條)
二十三、新增設定地上權契約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十四、新增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移轉及設定擔保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三十二條)
二十五、新增終止地上權事由及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十六、新增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行訂定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三十四條)
二十七、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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