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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8.10.08
預告日期: 108.10.17 ~ 108.10.24
發文字號: 府水管一字第108376898B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8款、第25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水利處水利管理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第二辦公大樓。
(三)電話:05-5522264
(四)傳真:05-5346400
(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四、本案僅為少數條文修正,且修正幅度些微,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爰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
容:

    雲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降低
土資場對環境污染造成之影響,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制定「
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迄未修正。茲為
更有效管理各該工程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以達收容處理場所
永續經營目的,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修
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申請展延僅限一次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二、為符合環保衛生及節能減碳與合理運距,及考量土資場生
    存權益,爰擴大處理出土及收土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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