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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事件裁罰基準」草案。
| 公告日期: |
1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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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6.09.22
~
1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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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社幼一字第106263693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 」 ─「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 」 ( http : / / law . yunlin . gov . tw / )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辨單位:本府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 515 號 。
(三)電話: 05-5522581(盧先生)
(四)傳真: 05-537682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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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緣監察院專案調查「夜店(飲酒店)違法及犯罪防治」研究報告一案,其審核意見略以:「…(二)針對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或少年者,仍有部分縣市未訂有裁罰基準,部分縣市對容留兒少於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對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處罰,各縣市無統一標準及作法,將致部分業者遷徙流動至罰則較低或不重視該查察業務之縣市…」,監察院於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機關,業經行政院秘書長於函請衛生福利部檢討,並經衛生福利部於函請本府配合辦理在案。
為配合上開研究報告意旨,有關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或少年之行為,擬採與其他縣市相同之裁罰基準;另容留兒少於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擬採分別處罰之方式,分別就場所負責人之監督責任及實際行為人之容留行為分別處罰之。準此,爰擬具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事件裁罰基準草案,其要旨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事件裁罰基準表。(草案第二點)
三、行使行政裁量權之原則。(草案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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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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