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 」 ─「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 」 ( http : / / law . yunlin . gov . tw / )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辨單位:雲林縣衛生局。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號 。
(三)電話:(05)5373488-131
(四)傳真: (05)534407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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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護理機構收費過高,爰明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又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一○二一五八○二三三號函亦請本縣衛生局依護理人員法訂定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準此,為符合前開法律規定及使本縣轄內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有所依循,爰擬具雲林縣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草案,其要旨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產後護理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規定如附表。(草案第二條)
(三)收費項目與金額之限制及違反效果。(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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