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部分地區受地形、交通限制,自來水建設所需經費及營運成本
相對偏高,導致自來水供給設備不足,造成部分地區自來水供水品
質低落或甚至不法供給,故僅得採用簡易設施取得所需用水。
雲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轄內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以供應充裕而合於
衛生之自來水,確保民眾用水安全,爰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
項規定,擬具雲林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共十一條,其
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規範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申辦簡易自來水事業之資格、流程及由本府另定審查作業要點。
(草案第四條)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有之設備。(草案第五條)
六、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價訂定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得補助簡易自來水事業設施之新建或改善。(草案第七條)
八、供水品質與水源水質檢驗頻率及檢驗記錄保存年限。(草案第八條)
九、簡易自來水設施因故停水或定時供水之處理。(草案第九條)
十、已經營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補辦許可登記。(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