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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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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7.02.08
~
10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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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衛疾字第107100008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地址:斗六市府文路34號
(三)電話:05-5343917
(四)傳真:05-535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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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本府為協助轄內各類型與公共衛生有關之營業場業者建立
自主衛生管理制度、杜絕傳染病蔓延及提供民眾良好的消費場
所,以確保國民健康,於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制定雲林縣營業衛
生管理自治條例。為符合國民對生活品質與營業場所衛生環境
之要求,茲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
修訂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指標與採樣程序規定,並配合法務部
一百零一年更名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名稱,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
正草案,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指
標與採樣程序規定,將原規定之大腸桿菌修正為大腸桿菌
群。(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二、配合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將其所屬之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處,更名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爰修正行政執行機關名稱
。(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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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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